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有关加强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沪银监通[2010]159号)
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营运中心)、村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中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外资异地法人分行:
现将《银监会办公厅
关于加强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办[2010]22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上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保持案件防控工作的高压态势,力争实现全年案件防控“双降”目标。
一、准确研判形势变化,深入推进案防工作。从当前全国银行业案件防控情势来看,5月份以来的发案数量和金额均出现反弹迹象,案件特点呈现出由操作风险环节为主向操作风险和信贷风险并存发展的趋势,与信贷调控趋紧的宏观环境相互关联。犯罪分子跨银行、跨地区作案渐趋增多,且基层网点作为案发重点的格局并未改变。银行机构各类问题和风险隐患仍主要发生在票据产品,大额资金进出、账户管理、抵押和承兑贴现、农信社股金证管理等环节,不法分子利用部分银行业务管理系统功能不健全,防伪、监测和跟踪手段相对落后的空子,骗取银行资金。另一方面,由于短期流动性趋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变相吸收存款、违规揽存行为有所抬头,有可能在负债业务领域产生新的风险。
二、认真查找案发原因,密切关注案件形式。随着信贷投放逐渐回归常态,贷款条件更加严格,部分扩张过快、摊子铺得过大的企业已经出现资金紧张状况。特别是一些前期申贷资料不实或违规上马的项目建设单位,因后续资金难以落实,开始利用各种手段筹集资金,容易滋生诱发案件的条件。由于地下融资活动客观存在,并且普遍存在利用银行平台进行非法融资的企图,因此交易双方都有将风险转嫁给银行的强烈冲动。部分银行工作人员为免除前期投入信贷风险,也会放松后期贷款的管理要求,以使风险覆盖风险,甚至里应外合,帮助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取贷款,有的因此成为骗贷案件。一些基层银行机构逃避贷款合规和风险管理要求,搞贷款体外循环、表外循环、熟人循环、冒名贷款,酿成重大风险案件。此外,还要重点关注票据承兑、信用证开证、保函等表外业务风险。这些都是当前可能发生,需要引起重视的案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