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非法采矿联席会议制度打击非法采矿督查督办制度打击非法采矿责任制度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9〕13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安顺市《打击非法采矿联席会议制度》、《打击非法采矿督查督办制度》、《打击非法采矿责任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打击非法采矿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非法采矿活动动态监控,加大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督查督办力度,落实各级各部门责任,及时查处非法采矿违法行为,消除非法采矿活动苗头,预防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对各乡镇取缔打击非法采矿的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依法依职责打击非法采矿进行督查,对下级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下级政府及其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各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履行打非职能和对非法采矿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限期整改。
第三条 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有关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同级打非联席会议工作部署的落实、进展情况。
(二)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长效机制的执行情况;
(三)节假日值班及各时期重点工作情况;
(四)打击非法采矿各个工作环节的部门履职情况;
(五)重点区域、重要时段非法采矿活动苗头排查防范制止情况;
(六)取缔非法采矿的工作是否彻底,是否留有隐患,是否建立和落实包保监控责任;
(七)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开展情况;
(八)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四条 督查督办的要求:
(一)实行定期督查督办和动态督查督办相结合,定期督查督办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由各负有督查督办职责的部门自行组织。动态督查督办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