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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强化供热单位的实施主体责任。供热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以及管理和计量收费等。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必须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并负责供热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

  (四)严把供热计量产品质量关。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用于热量结算点的热量表应该实行首检和周期性检定,不设置于热量结算点的热量表和热量分摊仪表 (如散热器热分配计)应该按照产品标准,具备合格证书和型式检验证书。用热计量装置的检测可实行有偿服务,但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各城市政府可按照 《意见》的有关规定,统筹研究检定费用的筹集办法。严禁不具备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资格的机构从事供热器具检定工作。集中供热系统中使用的供热计量装置、温度控制装置实行准入制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供热计量设施,严禁在建筑中使用。

  (五)建立健全供热计量户籍管理系统。各地供热主管部门应指导供热单位逐步建立健全供热计量户籍热费管理系统,建立包括用户热费、职工补贴、房屋建筑等基本信息的用户个人账户档案,鼓励创新采暖费收取方式,实现个人账户热费信息化管理。

  (六)加快供热系统自动化升级和改造撤并小锅炉步伐。各城市要按照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城市发展集中供热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造和撤并小锅炉房。同步推进供热系统升级改造和管网热平衡改造。

  (七)加大供热系统节能管理。各地要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供热系统能耗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办法,建立节能监督机构,强化供热系统节能管理。具备条件的城市应开展供热系统和建筑能耗统计试点。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日常工作由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供热计量改革和建筑节能工作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对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排等国家有关政策的项目进行评审和申报,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省物价局负责指导各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政策,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拨付、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辖区供热计量生产企业的计量监督检查,并对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计量检定、供热计量数据管理和监督以及供热计量纠纷调解和仲裁检定。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公共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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