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政策。地级以上城市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示范城市”在2010年采暖期前,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政策。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未达到供热计量条件的,仍执行原收费政策。
(二)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三)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建筑率先实施供热计量改造。地级以上城市力争2011年全部完成。
(四)对达到节能50%以上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地级以上城市五年内要基本完成。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要逐步进行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
(五)县级城市 (包括县城)按照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进度,同步完成上述四项任务。
四、主要措施
(一)积极实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政策是做好供热计量改革的关键环节,各地价格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供热计量收费政策,出台当地供热计量价格。在确定供热计量价格时,原则上以现行价格对应的平均热耗能为基准,兼顾热用户与供热单位的利益,兼顾热用户之间的利益,体现公平与和谐。同时建立与供热计量价格形成机制相适应的收费机制和监督机制。
(二)强化对各个环节的监管。对新建建筑,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进行设计、施工、验收。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筑,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组织供热单位参与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主管部门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供热单位方可入网供热。擅自开工建设的,不予批准预售。已经建成或者销售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予产权初始登记。
对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的相关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对违反规定颁发施工许可证、批准预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初始登记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及安装费用 (包括首检费用)纳入房屋的建造成本,维护管理及更换费用纳入供热价格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出示所售房屋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措施等有关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