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0]20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 《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6〕28号)、《
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7〕15号)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发 〔2007〕38号)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 《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意见》(建城 〔2010〕14号,以下简称 《意见》),深化我省供热体制改革,降低能耗、提高能效,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制度,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吉林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按照 “坚持环保节能,强化节约意识,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降低能源消耗”的要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现公平用热,促进建筑节能。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实施、用户配合的原则。
(二)坚持供热单位为实施主体的原则。供热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地方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三)坚持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和达到节能标准的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推进的原则。
(四)坚持 “三个同步”的原则。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分户计量改造 (包括集中供热热源、换热站、供热管网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五)坚持稳定实施的原则。结合实际,立足长远,兼顾热用户和供热单位双方利益,推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稳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革。
三、目标任务
以新建居住建筑、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温度控制装置以及供热系统自动化改造为突破口,稳步推进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实施供热计量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