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持并进一步完善股份合作制。对选择继续维持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要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和合作制的原则,完善企业章程、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规范,实现科学管理。
(三)依法平稳退出市场。对选择退市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妥善解决职工、股东的利益,办理注销登记后平稳退市。
四、深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鼓励进行公司制改制
1.理顺企业资产关系。对企业实际占有、使用的资产,凡已经产权界定或经有关部门批文明确属于企业的资产,要充分尊重历史,确认产权主体。对于有争议的资产,由企业及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经产权界定或由资产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2.合理处置企业资产。对经确认的企业净资产要稳妥处置。对当初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后的在职职工以及退休职工,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其工龄、持股时间的长短等因素,落实他们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立退休保障金,专款专用,由改制后的企业管理,按照约定条件用于改制后退休人员的特殊困难救助。
3.规范企业股权交易行为。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股权变动的,或需要资产重组、资产变现或吸收股权投资的,应经股东大会决议确认。如涉及国有或集体股权转让的,应通过产权市场进行交易,本企业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在资产变现和股权转让等环节,按照现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4.完善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企业在改制时,要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原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企业与职工终止原劳动关系,应依法进行经济补偿。
5.严格改制程序。企业深化改制须进行股权查证、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股权查证、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必须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股权查证、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在企业内部要公示15天,经股东大会决议后确认。
(二)维持并进一步完善股份合作制
1.完善企业章程。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根据新情况对企业章程进行完善。股东大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权力机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方式,但须明确每个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股东大会应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未按时召开的应按照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