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蓝天工程的保障措施
(九)制定完善法律法规标准。深入研究各类大气污染因子对形成霾天气的贡献率,确定能够客观反映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指标,建立灰霾监测指标体系,制定出台我省环境空气质量地方标准,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对《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修订。
(十)改善经济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现有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编制、重点项目治理、重要功能区生态修复、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环保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制定以及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补助。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切实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推行有利于改善空气质量的经济政策,促进电厂建设脱硝工程;加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严格实行差别水价制度,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格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上市环保核查;积极推进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研究制定有利于低碳技术开发应用的经济激励政策;推行绿色信贷,建立支持污染减排的信贷投向分类机制,实施差别化的信贷政策。
(十一)加强监测预警。2010年起,开展灰霾污染监测,在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三项常规指标基础上,增加细颗粒物(PM2.5)、臭氧、挥发性有机物、黑炭等指标。合理规划布局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构建包含农村、乡镇和主要城市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复合污染成因及综合防治技术重大专项研究,建设重点实验室平台,成立省级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十二)建设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是蓝天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编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组织开展本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逐年确定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狠抓责任落实,严格监督考核。建立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省长任召集人,环保、发展改革、能源、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农林、交通运输、公安、国土资源、科技、广电、工商、气象、质监、物价、监察等部门负责同志及南京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定期研究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牵头,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加强对蓝天工程年度目标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要于每年年底向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报告本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下年度工作安排,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开展评估考核,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按时完成年度任务的地方、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给予相应处罚。
(十三)加强宣传教育。组织编写大气污染防治科普宣传和培训材料,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动员和引导公众参与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倡导绿色消费等环保实践活动,逐步形成绿色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定期公布区域空气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