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总结提升一批和谐社区创建模式。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总结研究我市和谐社区建设全国示范城区的创建经验,如和平区以“三个支点”为特点的社区建设模式、河东区以“四个机制”为主要内容的社区自治模式、河西区的政府向社区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模式等等,进而总结出符合天津实际具有天津特点的和谐社区建设天津模式。
6.推进城乡社区建设一体化。在中心城区与涉农区县之间开展结对共建活动,充分挖掘和发挥城乡社区优势资源,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提高、实现双赢。修订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建立社区公共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实行统一规划,集约开发建设,实现社区公共服务均等化。
7.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机制、互助机制、志愿机制、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覆盖城乡社区居民的社区服务体系,满足居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服务需求。进一步促进社区服务规范化、细致化、个性化,制定标准,规范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将社区卫生、家政服务、社区保安、养老托幼、餐饮配送、修理服务和废旧物品回收等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使社区群众享受到方便、快捷、优质、价廉的社区公益服务。
三、保障措施
8.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及人民团体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行政性工作摊派给社区组织;确需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完成的行政工作和群团工作任务,须经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并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期限、工作经费,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未经审定的工作擅自进入社区,居委会有权拒绝。对有工作任务准入社区的市级部门,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评比活动,由社区按照市级部门日常业务指导情况进行评议。对评议合格的,授予“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先进单位”荣誉;对评议不满意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清理。
9.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推动力度,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力争到2012年实现《2008年-2012年天津市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中提出的社区办公用房90 %基本达标,社区服务用房80%基本达标的目标。加强对新建项目的验收管理,凡我市新建小区,在验收时要有区县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验收合格”的签字和盖章。
10.加大公共财政对社区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加大对社区建设经费的投入,并做到逐年增加。加大对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统筹解决社区开展工作必要的工作服务用房和配套设施。落实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有关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工作经费,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外来暂住人口比例较高的社区,应核拨相应的工作经费。鼓励驻社区单位和社会各界对社区建设的资助、捐赠,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