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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消防条例(2010修订)

  第三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严禁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和设备检修作业。
  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使用期间,严禁使用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进行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和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人员密集场所的毗邻区域使用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组织下列人员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人员;
  (三)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人员;
  (四)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检测、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作业、管理人员以及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六)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四 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统一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配置消防应急救援装备。
  第三十五 条消防车、抢险救援车在赶赴火灾或抢险救援现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当避让,不得穿插、超越、阻挠。对妨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实施破拆。
  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和抢险救援车优先通行。
  第三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接到出警命令后必须立即出动,赶赴火灾、应急救援现场。
  火灾现场总指挥员由在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担任,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并根据火灾现场需要,有权依法采取紧急措施。
  在扑救重大火灾和进行重大的抢险救援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由到场的政府负责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人员,调集所需物资进行灭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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