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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增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地方储备粮计划,负责安排同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七)税务、工商等部门对承担地方粮油储备任务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有关税费。

  (八)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市县级地方粮食储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没有落实储备计划、帐实不符、补贴和管理不到位的,要及时督办落实,并进行通报。

  五、地方储备粮油的管理

  为了切实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油的管理,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由省粮食局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等部门研究制定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研究制定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储备粮油各环节的监管。

  (一)地方储备粮油的落实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地方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动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未经同级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上级政府在紧急状态下有权动用下级政府储存的地方储备粮油。

  (二)地方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承储企业负责具体运作的管理办法。省、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地方储备粮油的主管部门,负责同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州)、县(市、区)级储备粮油进行监管和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地方储备粮油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农业发展银行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三)按照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运作规范的原则,建立健全地方粮油储备管理机制,加强地方粮油储备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制度和办法。要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油收购、库存、轮换、质量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四)严格储备粮承储和财政财务管理。原则上每年按照省级储备粮规模1/3的比例实行滚动轮换、三年全部轮换一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承储企业签订省级储备粮委托代储合同,明确承储企业应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加强对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结合轮换考核情况,对承储库点实行优胜劣汰,对承储数量进行适当调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承储企业发展变化情况,对省级战略储备粮承储库点每3年调整确认一次;对省级商业储备粮承储企业每2年调整确认一次。对发生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行为、转手代储、长期空库、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以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随时取消其省级储备粮存储资格,收回相关补贴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具体办法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等部门制订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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