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执行和解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恢复执行后,不得重新立案,由执行机构内部立“执恢”字号统一管理。恢复执行过程中的法律文书继续使用原执行案号。
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无不宜公开内容的案件可以不立副卷。
第六条 各类执行法律文书必须用A4办公纸标准,原则上应当全部打印。特殊情况下需要书写的,应使用钢笔(用碳素、蓝黑墨水)或签字笔。
第七条 执行案件收案后,应当立即开始收集有关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执行过程中,应当将执行过程和执行措施予以详细记载,并将相关笔录和材料入卷。
第八条 执行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行卷宗,防止案卷毁损、遗漏、丢失。
第九条 执行案卷应当做到执行文书制作规范、手续齐备。执行案卷中的文书材料应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具体情况。谈话笔录应当文字清楚,内容完整、详实。执行中采取查封、扣押、鉴定、评估、拍卖、变卖、拘留、罚款等措施的,应当材料完整。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等送达手续。执行结案应当符合法定标准并有完备的审批手续。
第十条 执行款物的收付材料必须入卷。包括收取执行款物的收据存根,交付、退回款物后当事人开具的收据,划款通知书,法院扣收申请执行费的票据,以物抵债裁定书及抵债物交付过程的材料,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后交付款物的收据或复印件等。
第十一条 入卷的执行法律文书,除卷内装订的外,应当随卷附三份,装入卷内备用。其他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
第十二条 各类执行案件的入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按照《
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对没有规定的执行文书材料,按照执行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三条 执行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收集、整理、排列后,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背面无文字的不编页码。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