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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文书立卷归档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文书立卷归档管理若干规定
(京高法发[2010]210号)


  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文书立卷归档管理,规范执行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文书和案卷是人民法院开展执行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依法进行执行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 各级法院办理的下列执行案件,纳入立卷归档的范围:
  (一)本院直接受理、接受委托或接受指定执行的各类执行实施类案件。包括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仲裁文书、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决定等案件。
  (二)本院受理的各类执行审查类案件。包括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和行政决定,执行管辖异议,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案外人异议,各类执行复议等案件。
  (三)高、中级法院受理的申请上一级法院督促执行案件。
  (四)高级法院受理的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执行监督案件。
  (五)其他执行案件。
  高级法院办理请示答复、协调执行争议和督办信访案件等事项形成的材料,按照行政文书归档办法管理。
  第三条 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编号。
  执行实施类案件使用“执”字号,执行审查类案件中执行复议案件使用“执复”字号,其他案件使用“执异”字号,申请上一级法院督促执行类案件使用“执督”字号,执行监督案件使用“执监”字号,其他执行案件使用“执他”字号。
  执行机构实施的诉讼保全类案件不立“执”字案号,由各院本着利于管理的原则处理。
  第四条 执行案卷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等所有执行法律文书,立卷归档均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在同一案件中,需要制作多个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的,在同一案号后按制作的先后顺序标出“-1”、“-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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