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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三)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的指示和要求,向被巡查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巡查组巡查前接受培训,明确巡查工作任务,做好巡查准备工作。
  第八条 巡查组成员遇有可能影响正当履行职责的情形,实行公务回避。
  第九条 巡查组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的部署,每年巡查3-5个法院,5年内将全市法院至少巡查一次。对每个法院的巡查,一般为10-15日左右。
  第十条 巡查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巡查法院党组的工作汇报及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查法院党组的有关会议;
  (三)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
  (四)与被巡查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受理反映被巡查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访;
  (七)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问卷调查、抽样调查;
  (八)对反映被巡查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了解;
  (九)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巡查组不具体执纪办案,不干预被巡查法院的日常工作,不处理被巡查法院的具体工作问题,非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授权、委派,对巡查中涉及的问题不作表态。
  第十二条 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同意,巡查组可向被巡查法院党组反馈巡查期间了解的有关情况。
  受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委派,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可与被巡查法院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 巡查组对巡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要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巡查组收到的信访举报材料,对于不属于巡查工作职权内的,应当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巡查组要正确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巡查组对被巡查法院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查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甚至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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