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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考试考务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考试考务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黔价费[2010]114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你厅《关于申请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测试收费标准的函》(黔人社厅函<2010>153号)收悉。根据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等有关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考核、评估、登记工作,为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和激励机制,经研究,现将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考试考务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省、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考试时,收取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考试考务费。

  二、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考试考务费标准:6元/每人每门。各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考试考务费按3元/每人每门上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以上考试考务费已含报名、命题、制卷、保管、运输、阅卷、登分等费用。收费单位除向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的考生收取考试考务费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四、收费收入按规定比例暂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2011年1月1日后,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后,收费收入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收到通知后,收费单位请即到省、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58等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于2010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注意收集相关情况,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反馈。试行期满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申报。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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