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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评估等级)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较差”,“不合格”四类。

  参评实验室中,排序前15%的为“优秀”实验室,排序后10%的为“较差”实验室,复评专家打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实验室。其他参评实验室为“良好”实验室。

  第三十四条 (警告和摘牌)对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市科委予以警告,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在半年内需提出整改方案报市科委备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市科委取消其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五条 (分类处理)连续二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申请免予评估一次,评估结果视为“良好”;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申请免予评估一次,评估结果视为“优秀”。其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视为放弃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六条 (整改)各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应在评估结果发布后当年及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评估结果和评估专家意见,提出整改方案并如期报市科委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评估经费)实验室评估费用由市科委支付。

  第三十八条 (回避制度)评估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和专家信誉记录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参评实验室在提交评估申请书,可同时提交实验室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禁止条款)集中开会汇报的会务接待工作不得委托参评实验室或依托单位承办。参评实验室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条 (保密规定)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十一条 (评估纪律)对参评实验室或依托单位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存在营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市科委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实验室通报批评或撤消其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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