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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初评汇总)评估工作人员当场汇总并向专家组汇报定性打分结果,专家组提出本组参评实验室的初评综合排序意见,确定初评综合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参加复评。

  第二十六条 (上报初评结果)专业评估机构将初评定性打分结果、综合排序、拟参加复评的实验室名单、复评专家组名单等材料报市科委审定和备案。

第五章 复评

  第二十七条 (复评对象和时间)在初评基础上,实验室复评工作以集中开会汇报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进行评议。

  实验室复评工作一般在每年六月份。

  第二十八条 (复评专家组)复评专家组由各初评专家组正、副组长,五至七名科技专家和一至两名管理专家等十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二十九条 (复评内容和打分)复评主要内容包括:复评专家组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审阅初评结果和初评意见、现场考察书面材料和实验室提交的评估材料;在完成所有复评实验室集中开会汇报后进行交流讨论;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参加复评的实验室记名定性打分,并提出复评综合意见。

  第三十条 (主任报告)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汇报实验室评估期内在科研、学术交流、人才培养、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主要是介绍代表性成果、优势和特色、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展规划和设想等。实验室主任报告可以旁听。

  第三十一条 (评估报告)专业评估机构汇总复评专家打分情况、评估工作材料和复评评估结果,在一个月内向市科委提交评估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评估报告应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材料进行分析,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评估结果

  第三十二条 (确定评估结果)市科委在审核评估报告基础上,结合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情况,确定评估结果,并在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上发布,以书面形式向参评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反馈评估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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