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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的通知


  考察专家须随机抽选实验室固定人员进行个别访谈或召开座谈会,了解实验室的运行管理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实验室应提供和展示各类项目合同书、获奖证书、科研成果(论文、专利等)、公共服务证明、实验记录、规章制度等资料。论文、专著、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等的标注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未按规定标注的,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定量数据汇总)所有参评实验室的现场考察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及时统计数据,填写《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定量数据汇总表》,在集中开会汇报时供专家组成员参考使用。

  第二十一条 (集中汇报)集中汇报会由专家组长主持,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工作报告、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实验室考察报告、现场答辩等。每个实验室的集中汇报会时间为半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报告要求)实验室工作报告应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其主要内容是实验室在科研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实验室工作报告由实验室主任汇报。

  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介绍实验室最具代表性的五项科研成果,由实验室相关固定人员汇报。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基地、符合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以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科研成果,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须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

  实验室考察报告由实际现场考察实验室的专家汇报,向专家组成员介绍现场考察和访谈情况。

  专家组成员根据实验室工作报告、代表性成果报告和实验室考察报告,可向实验室参评人员提问。

  第二十三条 (讨论评议)专家组成员就参评实验室在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成绩和存在问题进行讨论评议,并拟定评估意见。讨论评议期间,参评实验室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初评打分)专家组完成对本组所有参评实验室集中汇报后,由专家组长召集所有专家组成员,根据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以及现场考察、集中汇报、定量数据和年度考核情况,分别填写《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专家评分表》,对参评实验室记名定性打分,并研究形成书面初评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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