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布置评估)市科委审定评估细则、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后,专业评估机构制作统一的评估手册,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需评估的实验室和其依托单位印发评估通知和评估手册,布置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提交材料)参评实验室根据评估手册和评估期内的各年度工作报告,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按规定时间要求,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填报并提交《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并在线打印纸质材料一式八份,经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寄(送)达专业评估机构。
第十六条 (初评专家组)专业评估机构根据参评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在专家信息库中遴选评估专家组成专家组,确定专家组正、副组长。专家组成员由五至七名科技专家和一至两名科技管理专家组成。
与参评实验室有关的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成员、依托单位人员、兼职人员、客座人员不得作为评估专家。
第十七条 (专家组会议和培训)为规范评估程序和评估标准,评估机构应在初评开始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召开全体专家组成员会议和组织对全体评估专家组成员的培训。所有现场评估专家均应参加。主要包括:评估机构向评估专家分组发放评估手册、参评实验室提交的《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和实验室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供专家审阅;解释《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及其说明》、《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定量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说明》;阐明评估纪律,保证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四章 初评
第十八条 (初评时间)实验室初评工作分现场考察和集中开会汇报两部分,一般在每年五月份下旬开始。
第十九条 (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由评估工作人员带领各组的管理专家赴参评实验室现场考察仪器设备运行和共享情况、核实科研成果和运行经费使用效果、了解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等。每个实验室的现场考察时间为一个工作日。
评估工作人员根据参评实验室提交的《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和实验室年度报告,现场核对相关数据,填写《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资料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