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评估阶段)评估工作分评估前准备、初评、复评和评估结果公布等四个阶段。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市科委职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主要职责是:制订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确定专业评估机构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审定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接受和处理申诉等。
第七条 (评估机构职责)专业评估机构具体实施实验室评估工作。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细则和评估实施方案,受理评估申请,具体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和相关评估资料。
第八条 (依托单位职责)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九条 (实验室职责)所有正式运行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如期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第十条 (评估专家组成和职责)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技专家和科研管理专家组成;对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专业评估机构应当聘请相关产业界的专家。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三章 评估准备
第十一条 (评估名单和时间)每年第一季度,市科委确定当年计划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专业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 (制定评估方案)专业评估机构制定评估细则、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报市科委审批。市科委在收到评估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批复。评估细则、评估实施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材料提交、评估日程安排等。评估经费预算包括租用会场费、交通费、专家住宿费、专家评审费等。
第十三条 (评估分组)专业评估机构按照参评实验室数量和研究方向相近的原则进行分组,每组的参评实验室不少于五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