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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的通知
(沪科〔2010〕306号)


各上海市重点实验室、相关单位: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上海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促进高科技与上海产业发展密切结合的重要技术平台。

  我委自1990年至今,已相继建设了81个实验室,这些实验室中的大多数能围绕上海的优势领域,通过人才培养和引进,积极承担国家和地方的科研任务,在抓好科研工作,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在科学研究基地的管理改革方面积累了经验。为了进一步做好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我委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希望各实验室和依托单位根据《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和此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和日常工作,认真贯彻和实施,使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评估工作更规范化、科学化和具有可操作性。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目的)实验室定期评估的主要目的是:检查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

  第三条 (原则和指标)实验室评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估的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第四条 (分领域定期评估)实验室评估周期为三年。按生物医药领域、信息与制造领域、材料与其他领域的顺序,每年开展一个领域的实验室评估。未满三年的新建实验室可不参加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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