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2010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3.加强对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和管理,本市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其收费标准严格按现行规定要求执行,坚决取缔越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中外合作项目。

  加强对高校非学历教育的管理,严格按照市教委《关于重申教育部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强化本市高校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办〔2008〕57号)的各项规定要求执行。

  加强对高校示范性软件学院项目和收费的监管,坚决纠正违规审批和乱收费行为;规范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收费行为,严禁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

  加强对民办高校(包括普通高校中的独立学院)的收费管理,严格按照经过批准的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并对各项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认真落实好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

  4.严禁高校收取与招生录取、入学挂钩等各种名目的捐资、赞助,严禁高校冒用学历教育名义在录取体制外违规招生并收费,严禁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今年,对本市普通高校存在的违规办学行为将制定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

  (七)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

  1.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构成学校收入的,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将学校收费资金交由非财务部门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等行为。学校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核拨。学校不得将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学校接受的不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收入应全额纳入学校财务。

  2.加强公办学校收费票据管理,规范学校收费票据使用行为。中央在沪的部属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上海地方所属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督促各类学校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登记制度,定期对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使用、结存、销毁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类学校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购领、使用和核销管理,规范学校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行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只能用于学校代收费,不能用于收取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严禁各类学校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相互串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