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提供服务和代办的过程中,严禁从中牟利,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不得向学生加收任何费用,不得侵害学生利益。在为学生代办过程中,确有折扣、佣金等返还的,必须如实入账并及时按实与学生结算,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的支出。严禁学校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办费;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强行统一收取代办费。
4.学校不得将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严禁将讲义资料、电子阅览等正常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代办服务性收费事项。严禁中小学校在为学生提供午餐的代办服务中加收任何费用。
5.对中小学生的课外活动收费要继续执行“总量控制,学校事先征求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上报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经公示后书面征求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意见,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和程序。
(五)坚决治理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现象,对教辅材料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等环节进行整顿和规范
1.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规范本市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出版、印刷和发行秩序。结合当前我市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和学校使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教辅材料的编写、出版、印刷、发行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明确各个环节的监管主体及工作责任,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监管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教辅材料的出版、印刷、发行市场的资质要求、管理重点、企业责任和处罚措施等,重点整治各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教辅材料的行为。
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中小学校自编的教材、讲义等学习资料,应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从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收费。
(六)继续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强高校收费管理
1.进一步规范高校招生行为。加强招生监察工作,实现招生监察全程参与、全面覆盖,严格执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对高校自主招生、保送生、体育艺术专业招生、非通用语种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监督。
2.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形式。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对考生资格、录取信息、学费标准等及时进行公示,确保所有学生在高校招生的各个阶段了解和查询到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严格按规定要求及时对有关考生资格及录取信息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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