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学费和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实行学分制专业的学生按照学分制有关收费规定执行),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9.继续深入开展帮困助学活动,认真落实国家各项帮困助学政策,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帮困助学不得与学生的学习成绩挂钩。
(三)积极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
1. 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理均衡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强化区县政府责任,合理调整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实现教育资源均衡与常住人口分布情况相适应;加快薄弱学校建设,建立和完善委托管理等优质教育资源向郊区农村学校辐射机制;组织中心城区品牌学校赴对口学校办学,推进新一轮区县教育对口合作交流;均衡配置教师资源,统筹管理,建立骨干教师巡回授课、区域骨干教师柔性流动、城镇教师到农村任教服务等项制度。
2.采取多种措施,努力从源头上化解和解决义务教育择校和由此引发的乱收费问题。改革公办高中招生考试制度,积极推进和完善将优质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部分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考核、评估机制,完善对区县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指标体系与实施办法,对区县内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和督导评估。
(四)严格规范中小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行为,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
1.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及操作办法要认真执行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9〕50号),所收费用必须全部纳入到学校财务管理,不得体外循环。
2.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必须公示,明码标价,主动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监督。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市有关部门批准。除规定允许的代办服务项目外,学校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开展代办服务或为其向学生宣传、推销等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