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新闻出版局关于2010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沪教委监〔2010〕21号)
各高校,各区县纠风办、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计局、文化(广)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审计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
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现就2010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有关会议精神,以《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制定和实施为契机,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继续深入推进规范教育收费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改革创新,把规范教育收费作为促进教育发展、实现教育公平的一项重要措施,促进上海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增加教育投入,确保各项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1.进一步增加教育投入。市、区县两级财政要优化支出结构,统筹各项收入,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要完善体制和政策,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要保证教育经费预算的执行进度,确保各项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
2.进一步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确保国家免费义务教育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在提高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标准、实施教师绩效工资制度以及降低、取消有关收费项目后,要强化区县政府责任,确保相关财政资金和配套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二)严格教育收费审批和管理权限,切实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依法办学
1.严格教育收费审批权限。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本市不再设立新的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经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等)标准,保持基本稳定,且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收费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