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办露天矿山设立和设计审查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复
(浙安监管矿〔2010〕158号)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办露天矿山设立和设计审查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请示》(甬安监管审〔2010〕19号)收悉。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矿山设立前,因为没有矿山企业主体,而无法签订安全协议的,可在联合踏勘时书面提出签订安全协议的要求,并作为采矿权出让的附加条件,矿山企业主体确定后,及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二、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范围:在矿山联合踏勘阶段,根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确定;在设计审查审批阶段,根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确定。
三、矿山企业申请设计审查时,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安监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的可靠性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如安监部门对企业提供的材料有疑问或发现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有抵触的,应该到现场进行复核或要求进行纠正;安监部门在审查企业提供的相关安全协议时,如果周边环境比较复杂,涉及需要签订安全协议的对象较多,企业必须出具有关签订安全协议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