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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


  因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未就工伤待遇支付达成协议的,鉴定结论生效之日视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本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在仲裁申请书中载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内容;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登记证或者注册、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在仲裁申请书中载明其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内容。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实记入笔录,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三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对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退回申请人重写或者补正,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重写或者补正的内容;对仲裁申请书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出具收件回执,注明收件日期、当事人基本情况及仲裁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超过5个工作日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书面要求出具尚未立案的证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放弃仲裁请求,也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或者增加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也可以在答辩期内提起反申请。

  申请人变更或增加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对方当事人享有答辩期。

第三节 审理和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书记员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首席仲裁员或者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有无回避请求;

  (三)听取申请人对请求事项、事实及理由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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