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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37号)


  《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已经2010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调  解

  第一节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

  第二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

  第三章 仲  裁

  第一节 仲裁组织和仲裁参加人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审理和裁决

  第四节 监督和重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法、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办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下列争议,不适用本办法: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争议;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以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争议;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争议;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争议;

  (五)用人单位与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的争议;

  (六)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

  (七)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争议;

  (八)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方与受雇人之间的争议;

  (九)劳动者因对原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按安置方案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发生的争议;

  (十)城镇退伍军人安置争议。

  第四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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