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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统计方式采取全面统计和抽样统计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统计采取全面统计调查方式;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统计采取抽样统计调查方式;能耗统计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统计采取全面统计调查和抽样统计调查方式;建筑节能信息统计采取全面统计调查方式。
  2.农村居住建筑能耗统计采取抽样统计方式。
  五、统计内容
  1.在全省城镇范围内实施的统计内容
  (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统计,以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统计;
  (2)建筑节能信息统计。
  2.在杭州、宁波、绍兴、舟山实施的统计内容
  (1)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统计;
  (2)样本建筑(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统计;
  根据行政区划代码分别对辖区内的每一个县级(区、县、市)中的街道(或城关镇)进行排序,并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街道(或城关镇)作为统计范围。对确定范围内的所有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进行统计调查,并按照《报表制度》要求进行建筑分类后随机抽取不少于20%的不同时期各类建筑确定为样本建筑,并对其进行能耗统计调查。
  (3)农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统计。
  根据行政区划代码分别对辖区内每一个县级(区、县、市)中的县城关镇以下的镇乡级区划进行排序,随机抽取不少于1%的镇(或乡)作为统计范围。由镇(乡)级单位对所确定的镇(乡)政府所在地的村委会范围内的村镇住户,按1%的比例进行抽样,组织对抽样确定农户的居住建筑商品能源消耗量进行调查。
  六、组织实施
  1.本次《报表制度》实施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统计局联合发文部署。
  2.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报表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联系当地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划部门、电力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旅游部门等落实当地普查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抽样调查的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建筑,负责与当地统计部门联合发文,落实当地的《报表制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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