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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价费〔2010〕216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高校:

  现将《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除学前教育以外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以下简称学生)可以收取学费(非学历教育为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 对民办学校举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学校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五条 民办高校学历教育以及由省权限部门许可设立的其他民办学校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制定;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的学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物价局批准。

  由省、市、县权限部门许可设立的民办技工学校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其他民办学校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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