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督查。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委、市政府两个目督办,将对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铁路沿线拆临拆违和环境综合整治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随机抽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过程动态跟踪、全方位督促检查、全体系量化考核。对督查情况和考核结果,严格兑现奖惩,严肃问责追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等形式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昆明市主城规划区铁路沿线绿化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昆明市铁路建设及沿线环境整治专题调研工作会议精神,搞好铁路沿线环境卫生整治及绿化工作,实现“四创两争”目标,打造“品质春城”,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的通知》(国发〔2000〕31号),《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铁道部铁路林业技术管理规则》,及《
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为改善和提升昆明主城规划区铁路沿线的生态环境,在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设沿铁路沿线分布的绿色景观防护生态廊道、网络,全面推进我市城乡园林绿化和生态建设向纵深发展。
二、铁路部门路权范围内的绿化,由铁路部门负责按照国家铁道部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铁路部门路权范围外的绿化,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三、各县(市)区应当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91号)要求,尽快完成辖区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企业或者单位内部的专用铁路需要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