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在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市级分片区负责部门做好重点检查工作。
(四)整改总结阶段(9月下旬-11月中旬)。
各县(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重点检查反馈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县级领导小组和市直有关部门于10月5日前将专项清查工作总结报市级领导小组。市级领导小组在汇总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情况和重点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对专项清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客观评价当前我市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现状,总结专项清查工作做法和成效,提出改进和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于10月20日前上报省级领导小组。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专项清查工作的领导。市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和分管检查片区专项清查工作的督导。县级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所辖有关部门和乡(镇、办事处)清查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一是统一领导机制。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主动加强与各县(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清查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各环节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二是分片工作机制。市级检查组负责对检查的县(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指导、督促和重点检查等工作。三是协调配合机制。重点检查阶段,监察、纠风和审计部门应及时制定重点检查方案,督促和指导各县(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四是定期通报机制。市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主动收集、整理专项清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并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重要事项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三)严厉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对自查和重点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要加大查办力度,既要认真组织整改,又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违规违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市、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举报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严格执行信访举报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奖金由同级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