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大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普法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舆论氛围,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有关政策法规、防止发生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利用接听热线,开辟专栏,举案说法,新闻报道等形式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举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讲座,对建筑业企业负责人和劳资人员进行重点宣传。对守法企业进行表扬,对违法企业进行曝光。
(十)严禁强迫劳动,保护农民工身心健康
建筑业企业应当为农民工做好劳动保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切实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管理责任。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市建设局要协同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建立规范的劳务分包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深入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市公安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逃匿或涉嫌诈骗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市工商局要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建筑工程用人单位注销信息。市总工会要帮助指导农民工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支持、帮助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加强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积极帮助农民工维权。努力形成部门联动、相互配合、协调运作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