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深入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进一步深入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保证金制度的工作机制。昆明市2006年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以来,对处理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保障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显著作用。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没有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县(市)、区要抓紧时间建立,已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应当不断完善、扩大覆盖面。建设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深入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向用人单位积极宣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重要性。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开户银行从工资保障金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将支付情况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后30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用工单位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取款证明到开户银行提取剩余的农民工工资保障本金和利息。
(六)推行建筑业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
进一步加大建立建筑业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的工作力度,推动各类用人单位逐步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用人单位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对违法企业降低信用等级,并按相关规定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七)指导、推动建筑业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加强对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建筑业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严格查验劳动合同文本应具有的必备条款,责令改正针对农民工的霸王条款,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合同及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责令改正,对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令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八)及时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
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受理、快速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严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农民工因拖欠工资问题提起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对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要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的处理不拖拉、不延时,并保证办案质量。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通过调解的方式及时解决纠纷。对于提起劳动仲裁的农民工,免交劳动仲裁费用,减轻农民工的经济负担。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