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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抓好专项检查活动

  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减少新的拖欠,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补发;逾期拒不改正不补发的,将严格依法加大处罚。各级公安部门应当负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以及暴力抗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和监控制度

  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特点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依法明确基本工资制度、岗位工资标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在科学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合理确定计件工资单价。重点推动建筑业企业依法建立规范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能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抵付工资,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工资支付负全部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对工资支付负总责。对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采取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将建筑业企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曾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求其定期将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逐步建立、完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和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对建筑业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且有可能转移、隐匿设备、产品及其他财物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对涉案财物可以依法暂扣。暂扣财物价值一般不得超过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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