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9〕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昆明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
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第5号公告)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对参保人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利与义务相对等;
(二)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四条 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同时参加昆明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自愿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家庭或个人缴纳,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可自愿选择缴纳1至3份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份缴费标准为: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20元,其他18岁(含年满18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50元。
第六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接受社会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