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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五)在孵化器有1年以上的实际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科技含量和市场占有率;

  (六)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十条 孵化器的认定程序:

  (一)孵化器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http://kjj.km.gov.cn)下载并填报《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孵化器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或开发(度假)区对其申请进行初审,在《申请书》上提出初审意见;

  (三)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书》的情况,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四)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专家的评审意见,对孵化器进行认定,向认定的孵化器颁发“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并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

  第十一条 孵化器申请认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孵化场地证明;

  (四)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学历、职称等基本情况及其证明;

  (五)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六)机构实施各类科技项目的情况说明;

  (七)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情况说明;

  (八)入孵企业名录和基本情况表;

  (九)毕业企业名录和基本情况表;

  (十)市科技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的孵化器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经认定的孵化器实行年报和复审制度。每年年底前,孵化器向市科技行政部门上报上年度的运行情况及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复审每2年按本办法第七条的条件进行,对复审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期限,在整改期限内仍不合格的,收回标牌并向社会公布,该孵化器2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经认定的孵化器给予扶持:

  (一)通过认定的孵化器,一次性给予5万元科技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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