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孵化器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常年受理、分批次审核认定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申请认定孵化器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有明确的孵化发展方向,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占60%以上;
(三)实际运营时间应在1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四)综合型、专业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面积应分别在2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提供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达到75%以上;专业型孵化器应具备与本专业相适应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咨询和管理培训能力;
(五)孵化器自身拥有5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
(六)综合型、专业型孵化器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内的入孵企业应分别在20家、10家以上。
第八条 在孵化器内创业发展的入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应在孵化场地内;
(二)企业注册设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三)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和生产或符合昆明市科技发展规划、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总体要求;
(四)在孵化器内设立的企业,其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从孵化器外迁入的,其上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五)企业开发创新能力较强,孵化项目技术水平较高,市场潜力较大,产业化前景较好;
(六)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七)为社会提供了就业岗位。
第九条 入孵企业从孵化器毕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三条:
(一)具备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至少1项申请的自主知识产权被受理;
(二)年技工贸总收入达400万元以上;
(三)企业主导产品通过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四)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