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公告
(第6号)
《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8日昆明市科学技术局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完善昆明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根据《
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参照国家科技部《
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器是指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服务,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及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昆明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合作与交流和培训等方面的协调服务。
孵化器一般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两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型孵化器是指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功能等面向所有技术领域的孵化器;专业型孵化器是指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功能等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孵化器。
第四条 支持和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来昆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孵化器的资格认定、复审和业务指导;将孵化器的发展纳入市级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被认定为孵化器的机构,其产权和原隶属关系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