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整治临街挤占城市公共空间外挑设施技术规范》的通知
(昆政办〔2009〕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上报的《昆明市整治临街挤占城市公共空间外挑设施技术规范》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昆明市整治临街挤占城市公共空间外挑设施技术规范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 二○○九年十二月)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临街建筑物立面挤占公共空间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文〔2009〕95号)的要求,为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规范良好的建筑物立面景观效果,做好我市临街建筑物立面挤占公共空间外挑设施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整改技术规范。
一、防盗笼(栏)整治标准
(一)昆明市“三横四纵两环”的道路两侧建筑物立面和各县区辖区内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所需整改的防盗笼(栏)拆除后,有安装需要的应安装内嵌式防盗笼(栏);昆明市规划红线大于30米的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临路一面的阳台和窗户,在其需经整改的防盗笼(栏)拆除后,应安装内嵌式防盗笼(栏);其余临街建筑物挤占公共空间的防盗笼(栏)拆除后重新安装,可选择平镶式或内嵌式防盗笼(栏)。
本款所称“三横四纵”指:人民路、东风路-南屏街、西华路-西坝路-金碧路-拓东路-东郊路、西昌路、鼓楼路-青年路-南坝路、北京路、白塔路-春城路的二环路内段;两环指:环城路和二环路。
本款所称平镶式指:防盗笼(栏)安装在玻璃窗的外侧,防盗笼(栏)外沿与建筑物立面的外墙墙面、窗口外墙墙面或阳台护栏墙面平齐。内嵌式指:防盗笼(栏)安装在玻璃窗的内侧,不占用室外空间。
(二)在窗口或阳台设置防盗笼(栏)的,不得将防盗笼(栏)设置于建筑物窗口外墙外沿或阳台护栏外墙外沿。防盗笼(栏)的设置应采取内嵌或平镶的方式,防盗笼(栏)外沿应与建筑物立面的外墙墙面、窗口外墙墙面或阳台护栏墙面齐整。住户可依照第(一)条以及窗口和阳台的实际情况,对窗户外沿未与外墙外沿平齐的,可采取内嵌式或平镶式将防盗笼(栏)设置于窗户的内或外侧;对窗户外沿已与外墙外沿平齐的,采取内嵌式将防盗笼(栏)设置于窗户的内侧,确保所设置的防盗笼(栏)不凸出于建筑物立面外墙外沿或阳台护栏外墙外沿。已设防盗笼(栏)的住户所设防盗笼(栏)未凸出外墙外沿或阳台护栏外墙外沿的,对照第(一)条进行,符合要求的可不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