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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推广节水生态厕所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初步推广

  2010年6月1日以后,按国家建设部颁定的《城市公厕建设设计和规划标准(CJJ14-87)》,在车站、广场、主要交通站道、展览馆、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公园、市场、体育场等人口集中区域(昼夜人口达千人地区)选址新设生态公厕。主城四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及呈贡新区新建公厕要有30%以上建成节水生态厕所,其中,在2010年6月30日前各区要完成不少于2个生态厕所试点工作;市域风景名胜区(公园)新建公厕要有40%以上建成节水生态厕所。新建、改建泡沫式节水生态公厕或其他新式公厕,都必须具有发明专利证书,同时具备科技部门对该厕所的综合检测验收证书。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划部门要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规划和建设。

  对新建和改建竣工后投入使用的泡沫式节水生态公厕或其他新式公厕,昆明市各级环保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进行全面监测,凡经过检测确定没有显著节水、治污功能的新建或改建成的公厕,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将报经市政府批准,会同有关部门,对提供专利技术的公司和当事部门或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

  (三)全面实施

  通过第一、第二阶段示范推广工作,在得到各级环保、城市管理部门的节水、治污功能认可和使用部门的肯定后,全市对原有的水冲公厕,各部门和单位应提交分批分期改造的计划,力争在5年内全部改造成为泡沫式节水生态公厕,或者具有同样先进功能的其他新式公厕。

  四、责任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及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是推广节水生态厕所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辖区内生态厕所的推广实施。

  (二)市城管局要对节水生态厕所推广工作加强指导、检查,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

  (三)市环保局、市滇管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配合做好节水生态厕所的宣传推广和实施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及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同时加大环卫基础设施的投入,对建设节水生态厕所进行鼓励性补助。其中市级财政要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卫工作提升城市清洁水平的意见》(昆政发〔2009〕68号)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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