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公示制度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9〕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公示制度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昆明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
公示制度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国有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决算公开透明运行,促进决策科学和民主化,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实施办法》和《昆明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国有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决算公示的实施。
第三条 本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决算公示遵循材料真实、程序规范、及时全面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国有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公示制度的推进、监督管理工作;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负责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决算公示制度的推进、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是各自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决算公示制度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 各级政府目督部门,负责将本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公示机关)开展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决算公示列为本级行政机关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各级政府监察部门,负责本级公示机关开展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决算公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推进贯彻不力或者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