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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印章使用和文件发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印章使用和文件发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昆政办〔2009〕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目前已全面启动,机关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工作正在开展。为确保市政府机构改革中市政府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和有序衔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机构改革中部门印章使用、文件发送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改革中保留且未更名的部门,继续使用原印章,挂原制作的部门名称牌子。新组建、设立及调整、更名的部门,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的印章和电子印章,原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印章及电子印章同时废止。

  二、新组建、设立及调整、更名部门的新印章,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制作;电子印章由市工业和信息委员会(市政府信息产业办)负责统一制作。新印章和电子印章的发放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三、新组建、设立及调整、更名的部门于2009年12月31日,到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办理新印章和电子印章的签领手续。按照交旧领新的原则,请相关部门将原部门的印章和电子印章交市政府办公厅封存。

  待“三定”方案正式下发后,及时携带有关材料到市质监部门办理机构代码证变更手续。

  四、制发使用新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等印章的相关部门,需做好旧印章封存和新印章启用工作。部门“三定”方案下达前,仍使用原行政审批专用章等印章。已按照国家部委、省级部门和有关规定制作的行业专用章继续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使用。管理服务类项目在行政审批窗口使用认证、登记、备案等印章,印章上不得出现“许可、审批”字样。

  五、2010年1月1日起,新印章和电子印章启用的同时,按机构改革后新的部门名称发送公文。

  1.新组建、设立及调整、更名的部门,必须在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范印制文件红头,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范公文制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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