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落实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各级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根据各级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步提高城乡居民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20元。
(五)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9.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修改新一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规划指导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各级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和主要功能等。
完善和落实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多元办医格局。鼓励发展规范的民营医院,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医院建设;落实民营医院在土地、税收、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考评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的同等待遇或优惠政策,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管等方面一视同仁,引导社会资本对现有部分公立医院实施产权制度、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上述机构综合服务能力,最大限度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20.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
开展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改革试点,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探索建立医院评价制度,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医患纠纷处置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21.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
加大政府投入,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提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由各级政府承担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院投入倾斜政策,研究制订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特色优势医院的投入政策和具体补助办法。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规范医疗和收费行为,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核定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完善医院补偿机制,逐步解决“以药补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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