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1)制定和实施为农村定向培养全科医生规划和招聘执业医师计划。加大基层全科医生的培养力度,实施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使我市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执业医师。受聘医师服务期限为5年,每名享有中央财政每年2万元和省财政1万元的补助。为我市规模在600人以上的学校,按照生医比600:1的标准,全部配备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专、兼职校医。
(2)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培训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培训2800名在岗乡村医生。定期培训乡镇卫生院内儿、外妇、麻醉、医技等专业骨干医师和村卫生室骨干村医;定向为民族地区培养医疗卫生人才,增强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强乡镇和社区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
(3)完善政策措施、吸引优秀人才服务基层。全面推行全员聘用、岗位管理、绩效工资等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卫生机构工作,对志愿到民族、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3年以上的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由政府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鼓励公立医院退休专家、专业医师到私立医院和社区服务中心继续工作,缓解私立医院和社区服务中心人才紧缺问题。
(4)建立城市卫生服务资源支援农村和社区卫生工作制度。组织三级医院对口支援贫困、民族自治县县级医院;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组织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轮流定期到县医院、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轮流定期到乡镇卫生院帮助开展医疗服务和技术培训。建立市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医院对口支援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制度,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继续实行城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新聘用人员在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1年,同时在申报中级、高级职称前必须到农村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累计服务1年的制度。
(5)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划并启动试点工作。
13.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改革乡镇卫生院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各级政府按国家规定负责核定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经费及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补助政策,补助标准按国家相关政策核定。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经费纳入县级财政卫生部门预算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农村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积极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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