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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年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落实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政策,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筹资标准。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到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5%和60%以上;新农合参合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2008年的基础上提高到55%以上,乡(镇)级明显高于县级,对使用中医药治疗的费用,报销补偿比例提高20%。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最高支付限额,到2011年,昆明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年平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倍以上。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到2011年,全市实现新农合门诊市级统筹。

  3.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防范机制。按照国家各类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使用的监管,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15%左右,累计结余原则上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9个月的平均支付水平。合理控制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的结余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率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政策落实督查评估制度和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4.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巩固城乡医疗救助全覆盖成效,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成员全部纳入救助范围,资助城乡所有五保户、低保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将其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范围。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付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研究整合医疗救助资源,加强救助资金监管,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探索“一站式”管理服务模式,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办法,方便困难群众就医。

  5.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1)健全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市、县(市)区、乡(社区)、行政村四级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建设,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健全完善新农合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操作办法,简化到县域县外就医的转诊手续。逐步实施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全省范围内异地持卡就医,2010年进行试点,2011年实现全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全省异地持卡就医联网结算目标。启动实施新农合建卡及市、县统筹地区“一卡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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