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于2010年7月28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
(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传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是流传于新疆维吾尔族聚居区的《十二木卡姆》、《吐鲁番木卡姆》、《哈密木卡姆》、《刀郎木卡姆》等各种木卡姆艺术的总称(以下简称木卡姆艺术),是集歌、舞、乐于一体的大型综合艺术形式。
本条例所称保护,是指对木卡姆艺术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
第三条 木卡姆艺术保护对象为:
(一)木卡姆文学、音乐、舞蹈艺术;
(二)木卡姆传统表演技艺;
(三)与木卡姆艺术相关的传统习俗、艺术样式以及乐器、服装、道具等制作技艺;
(四)具有代表性的木卡姆艺术原始资料、实物、场所和设施;
(五)木卡姆艺术的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单位;
(六)与木卡姆艺术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第四条 保护木卡姆艺术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保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传统特色。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木卡姆艺术流传地的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以下简称木卡姆艺术流传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木卡姆艺术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文化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