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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维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维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政发〔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维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维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经批准的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严肃性,同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内经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机构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维护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依据,一切建设活动都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变化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三)经评估、论证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分为修订和调整维护两大类。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订指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系统修改和专项规划修改涉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还包括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化绿线、文物紫线、禁建黑线、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黄线进行结构性调整或取消的修改。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维护指上款规定以外对保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性的日常维护局部修改。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由原组织编制机构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第四条修改情形,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程序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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