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随“退城出市”企业到外地工作的职工在我市继续缴存公积金的,“退城出市”企业可以用在外地新注册企业或在本市保留的关联企业(如: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名义在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再将职工的公积金账户转至新单位继续缴存;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职工,“退城出市”企业应将职工的公积金账户转至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代缴。
3. 单位搬迁后职工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交公积金,同时要求将个人公积金账户中余额转移至异地的,原公积金缴交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异地转移手续。
4.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搬迁到江阴市、宜兴市的企业职工),其公积金缴存、支取、贷款等政策按我市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5.已办理“红卡”的职工,重新就业后,可凭“红卡”和新单位出具的《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职工凭“红卡”办理公积金支取手续的,不再需要原单位出具《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单》,具体支取的条件按照我市公积金支取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问题
1.“退城出市”企业是处理职工劳动及社保关系等问题的主体,要积极筹措并承担处理过程中的所需费用。由政府通过相对应的收购补偿实施平台向搬迁调整企业支付的收购补偿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处理职工劳动及社保关系等问题的费用;对企业自行筹措并用于支付处理职工劳动及社保关系的费用,可列入企业搬迁调整成本。
2.“退城出市”企业在停工搬迁前,应及时对其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情况,报请市人保部门进行审核认定;企业“退城出市”后,其特殊工种的认定,可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3. 市人保、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部门在企业实施“退城出市”工作中,要适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用工单位等,积极提供就业岗位信息,适时开展专场招聘活动,实施就业援助工作,落实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帮助因企业“退城出市”而失业的职工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4. 各区政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属地化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当地“退城出市”企业劳资关系的调处、监控等工作,严防群体性上访和重大集访事件的发生。市宣传、法院、经信、国资、人保、财政、国税、地税、工商、工会、信访、公安、社保中心、公积金中心等部门要按照“双维护、两服务”工作方针,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加大监督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和减少劳资矛盾,共同促进企业顺利搬迁,全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5. 市经信委要会同市人保、税务、总工会等部门,积极加强与“退城出市”企业承接地有关职能部门的对接沟通,以切实解决企业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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