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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中退城出市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2.“退城出市”企业与职工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应依法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工作,并提供相关工作便利,以利于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3. 企业在实施“退城出市”工作时,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与职工协商,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应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另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
  4.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退城进园企业职工权益问题协调会议纪要》(锡政会纪〔2008〕93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可参照我市国企改革政策规定开通职工社保渠道;对已理顺劳动关系的,不再享受国企改革有关政策。
  (二)社会保险问题
  1. 对随“退城出市”企业在省内流动到非户籍地就业参保的职工,凡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市社保中心应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49号)规定,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 “退城出市”企业凡在本市市区保留原企业名称,或注册新企业,或另行设立分支机构的,对随其到非户籍地工作的职工,要求社会保险费继续在本市市区缴纳的,可按规定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按我市企业职工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凡在本市市区无用人主体资格的,可通过与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属劳务派遣机构订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或实施跨地区劳务派遣等形式,以确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平稳转接。
  3. “退城出市”企业中在本市市区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异地医院就诊,其费用可现金垫付,回锡后由企业集中统一按规定报销。“退城出市”的企业如有条件,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内设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可向我市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经批准后,为本单位在我市参保的职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4.“退城出市”企业中在本市市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依法享受我市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5.“退城出市”企业中在本市市区参加失业、生育保险的职工,按规定享受我市失业和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三)住房公积金问题
  1.“退城出市”企业停工搬迁前,应前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停缴手续,领取《无锡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卡》(以下简称“红卡”),并将“红卡”发给所有办理停缴手续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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