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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资金来源。省财政将继续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对各地给予补助,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投入力度。本省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从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省财政按人均1400元标准与各地结算。各地不得将省补助标准做为实际支出标准,要统筹省补助和当地财政安排的资金,严格执行分类补助办法,按实际支出标准与培训机构进行结算。

  实施分类培训补助办法后,各地实际支出的补助资金与省财政补助资金有差额的,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自行解决;结余部分滚存用于以后年度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

  三、信息管理

  (七)信息管理。各地要按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信息系统的要求真实、及时、完整录入定点培训机构、学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就业、考核验收等信息。

  (八)证书管理。对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学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颁发相应证书或分配证书编号,及时将证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相关证书编号作为学员获证的依据。

  (九)资金核拨。各地要认真组织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考核验收,及时将考核验收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同时提交与信息系统数据一致的考核验收书面材料,通过信息系统和考核验收书面材料同时申请补助资金。信息系统中的有效数据和考核验收书面材料同时作为资金核拨的依据。

  (十)系统管理。各地要及时将使用信息系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核准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信息系统进行相关处理,确保信息系统稳定、高效、安全运行。

  四、定点培训机构管理

  (十一)异地培训。各地要加强对异地培训的管理,定点培训机构在异地按有关规定组织培训的,开班前应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规范的教学计划(见“粤农工办〔2009〕32号”附件5《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教学计划》)作为备案材料,并接受监管。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受理定点培训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予以备案并切实负起监督管理责任。

  (十二)考勤管理。实施培训课时考勤表“三签名”制度,即:考勤员签名、学员代表签名和定点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名,按照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定点培训机构按制度规定开展培训。

  (十三)退出机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点培训机构由机构认定部门取消定点资格,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1.将培训任务委托、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2.弄虚作假,培训质量低劣,学员反映强烈,经整改无效的;

  3.向学员滥收培训费的;

  4.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职业技能鉴定管理

  (十四)鉴定规范。各地要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同一学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劳社〔2009〕1338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168号),切实把好发证质量关,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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